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

“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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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编者按: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案情介绍和100件典型案例名单。为方便社会各界了解相关案件基本情况,自2024年3月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专设“五年百案”栏目,陆续发布100件典型案例的案情介绍。今天请看“五年百案”——激励科技创新案例之七。

一、案号

(2019)最高法知行终61号

二、基本案情

上海联某医疗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310072198.X、名称为“平面回波成像序列图像的重建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认为,被诉决定未能正确解释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一词,对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判断有误,对创造性也需要重新评价,故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联某医疗科技公司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不应当根据字面含义,将“计算”一词解释为包含所有计算方式,而应结合涉案专利发明目的、说明书及附图,将其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情况下的直接计算;在此基础上,应认定涉案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故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西某(深圳)磁共振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典型意义

该案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均为磁共振领域的高科技企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主要适用在医疗磁共振设备中。该案裁判澄清了运用“最大合理”原则解释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时,应当结合说明书,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而不是片面地以“最大”为准,对于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正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具有参考意义。

信息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图片_20240530112744.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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